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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

 

局属各单位:

    依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精神,结合我局经济及工资发放的实际,按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    一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。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850元、二类780元、三类710元、四类640,依次调整为980元、900元、820元、740元。
    同时,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。调整后,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5.63元、二类5.17元、三类4.71元、四类4.25;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0.8元、二类9.9元、三类9.0元、四类8.1元。

    二、在工资发放中凡低于上述最低工资标准的均按上述标准执行。
    三、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,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:

    (一)加班加点工资;

    (二)中班、夜班、高温、低温、井下、有毒有害、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、条件下的津贴;

(三)法律、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。

    四、本通知自201141日起实行。

 

 

二〇年三月三十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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